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2日聯合發布安徽省《施工場地顆粒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標準號為DB34/ 4811—2024,實施時間為2024年8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管理,防治揚塵污染,并要求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安徽省政府出臺的《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明確要強化揚塵管控和治理。目前我省的很多施工場地雖然實施了相關的抑塵措施,但難以量化考核,不能有效判定其排放是否滿足要求。為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亟需制定我省施工場地顆粒物排放標準。 經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通過,《標準》正式立項,安徽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牽頭成立標準編制組。對全省建筑行業概況、國內外標準制定情況與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控制措施等方面開展了資料調研與收集。標準編制組赴合肥市、阜陽市、淮北市、銅陵市等地現場調研了建筑施工工地,了解大氣污染物污染控制措施與排放情況等。編制完成《標準》(初稿)并組織專家論證會,根據專家論證會意見修改完善后,征求生態環境部、長三角其他3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省內16個市生態環境局、省直有關單位、行業協會和多家省內代表性企業意見。2023年11月至12月,在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023年12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召開標準技術審查會,根據技術審查會意見修改完善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2日聯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