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期限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明確驗收的責任主體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需組織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報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行為負責,可通過合同明確受委托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義務并監督其依約履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同步開展。 驗收、調試、監測 要參照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進行編制。 主要內容應包括: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未取得的,不得對該建設項目進行調試。調試期間,建設單位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需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驗收中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參照企業自行監測有關管理規定執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并為其監測數據和結論負責。 關于驗收工作組 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可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監測單位等單位代表和專業技術專家組成。有關專業技術專家,可以從各級環保部門建立的環保專家庫中選取,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驗收工作組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關于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 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驗收意見(每一頁)需由驗收組成員簽名確認。 信息公開 建設單位需在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需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 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驗收資料歸檔要求參考 現場檢查的重點內容 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的情形 關于“未驗先投”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罰。 根據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