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依托合法合規的建筑物和附屬物建設。 2.建筑物和附屬物的使用壽命已經超過25年的不宜安裝或者應減少安裝面積。 3.備案時,項目業主應出具房屋建筑安全承諾書或者提交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建筑物和附屬物的使用壽命已經超過25年或無法明確提供使用壽命證明的,須提交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報告中應對光伏安裝情況及使用荷載進行評價(計算)。鑒定報告中評價不符合安裝要求的建筑物和附屬物,嚴禁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4.建設方案應符合縣、鎮(街道)、村(社區)相關規劃要求;應符合城鄉建筑風貌管控要求,不得影響相鄰合法建筑物的安全、采光、日照等。項目應當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項目光伏組件下方的四周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圍合,不得另做他用。 5.建筑屋頂為坡屋面結構的,光伏組件應順坡安裝,組件表面與安裝屋面的垂直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建筑屋頂為平屋面結構的,光伏組件安裝高度不能超過女兒墻;沒有女兒墻或依托平面結構建設的,光伏組件安裝最高點距離安裝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2米;光伏組件不得超出屋面或依托平面的外沿。